骑手出事故 公司能否以非接单中拒赔 职务行为认定引争议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01 00:00:00
骑手出事故 公司能否以非接单中拒赔 职务行为认定引争议 关键词: 2026-04-01 13:51:05  新浪财经 骑手出事故 公司能否以非接单中拒赔 职务行为认定引争议!外卖配送为市民生活提供了便利,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交通安全隐患及责任纠纷。其中,“事故发生时骑手是否在履行职务”成为争议焦点。北京二中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,明确了外卖骑手职务行为的认定边界,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。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正常行驶时,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,事故导致程某车辆受损、杨某受伤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杨某是某公司的网约外卖骑手,事发时身着该公司统一骑手制服、携带配送箱,但其事发前5小时已完成最后一单外卖配送,当时正前往商圈准备晚高峰接单。程某就车辆损失向杨某及某公司、某保险公司索赔。某公司辩称,杨某事发时未处于接单配送状态,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,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双方协商未果,程某诉至法院。法院审理查明,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,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系该公司主营业务。杨某需遵守公司关于佩戴统一标识的规定,服从平台配送时间安排,双方存在一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,并非完全独立的承揽关系。事发时,杨某身着公司统一骑手制服、携带配送箱,具有明显履职外观;其前往商圈等候接单的行为符合外卖骑手的工作惯例,属于为履行职务开展的预备性工作。因此,杨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,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外卖骑手职务行为的认定,不能仅以“是否正在接单配送”作为唯一标准,而应结合外卖行业运营特点、骑手履职外观、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。简单以“非接单配送”为由认定为骑手个人行为,既不符合行业实际,也有失公平。若骑手接受公司管理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,配送服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,报酬按订单量核算且无议价权,应认定双方成立雇佣或劳务关系,而非承揽关系。若骑手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、配送路线,与公司无任何管理约束,仅按配送成果结算报酬,方能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。外卖骑手的履职期间应包含预备性、收尾性工作,骑手完成订单后前往商圈等候接单、返回站点交接等行为,均是为后续履职做准备,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,依法应纳入履职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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